地方志书每20年编修一次。地区综合年鉴一年一鉴、逐年编撰。行政区划有重要调整的,应当立即组织编撰已撤销的设区的市、县(市、区)地区志书,适度组织编撰新设的设区的市、县(市、区)地区志书。
地方志书每几年左右编修一次
地方志作为全面系统记叙我国自然、政治、经济、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目前现状资料性文献,是传承优秀文化的纽带和宣传近代中国风范的载体,它为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着极为重要的存史、育人、资政作用。
关于地方志的编撰,在《地方志工作条例》中有明确规定:
第十条
地方志书每20年编撰一回。每轮地方志书编撰作业完成之后,负责地方志工作的单位在编撰地方综合年鉴、搜集信息及其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的同时,启动新一波地方志书的续修作业。
这项条例是2005年5月18日温家宝总理发布的,是第一部有关地方志的国际性法规。它终结了地方志作业无法可依的历史,意味着新编地方志作业从此进入依法修志的新阶段和大规模、正规化修志的新时代。